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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岛讨债时的证据应符合哪些条件

时间:2023-07-31 10:53:48 来源: 点击:4713次

一、讨债时的证据应符合哪些条件

1、证据必须查证属实,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。所以,讨债时提供的证据,经法院查证属实的,可以作为债务纠纷案件的定案依据。

《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六条 证据包括:

(一)当事人的陈述;

(二)书证;

(三)物证;

(四)视听资料;

(五)电子数据;

(六)证人证言;

(七)鉴定意见;

(八)勘验笔录。

2、证据必须查证属实,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。

3、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六条


二、借款纠纷的举证有什么要求

当事人就借款纠纷举证需要符合一定的要求,具体如下:

(一)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、变更、消灭等事实的证据:如合同、协议、债权文书(借条、欠条等)、收发货凭证、往来信函等;

(二)确定债权债务数额的证据;

(三)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: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、户口本、护照、港澳同胞回乡证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;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、商业登记证等材料的复印件;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法人代码证;银行、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原告的,还须提供其金融许可证。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营业执照、身份证、护照等证据的复印件;被告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的企业的,应提交其近期工商登记单,被告名称有变更的,还应提供变更登记单;

(四)支持其主张的法律依据;

(五)其他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证据。

依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的规定,证据必须查证属实,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。所以,讨债时提供的证据,经法院查证属实的,可以作为债务纠纷案件的定案依据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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